33 II 19. (1) 正如上次報告第 25 段所述,有關條例訂明“ 一個人年滿 18 歲時,即屆成年” 統計和指標 20. 1。 在審議結論第 22 段,委員會提議應以公約第 1 條的條文,作為按年齡組別蒐集和分析統計資料的準則。委員會並提議,政府應考慮或鼓勵進行研究,以制定和使用指標來監察公約各項原則 及條文的實施進度。我們在補充報告第 14 和第 16 段闡釋如下: (a) 政府發表人口統計資料時,一般會以五年作為一個年齡組別(出生至 4 歲、5 至 9 歲、10 至 14 歲,依此類推),因此,我們只有 15 至 19 歲人口的統計資料,但沒有 15 至 17 歲組別的 數 字 ;不 過 , 政 府 也 可視 ...
33 II 19. (1) 正如上次報告第 25 段所述,有關條例訂明“ 一個人年滿 18 歲時,即屆成年” 統計和指標 20. 1。 在審議結論第 22 段,委員會提議應以公約第 1 條的條文,作為按年齡組別蒐集和分析統計資料的準則。委員會並提議,政府應考慮或鼓勵進行研究,以制定和使用指標來監察公約各項原則 及條文的實施進度。我們在補充報告第 14 和第 16 段闡釋如下: (a) 政府發表人口統計資料時,一般會以五年作為一個年齡組別(出生至 4 歲、5 至 9 歲、10 至 14 歲,依此類推),因此,我們只有 15 至 19 歲人口的統計資料,但沒有 15 至 17 歲組別的 數 字 ;不 過 , 政 府 也 可視 乎 數 據 來源 和 分 析 的層 次 按 其 他 方式 劃分 年 齡 組別,以編備統計資料。我們已盡可能依據委員會的建議準則在本報告中提供統計資料。 (b) 我們認為現行做法與委員會的建議一致。利用特別設計 的 34 指 標 來 計 算 再 犯 率,以 衡 量 警 司 警 誡 計 劃 的 成 效,就 是 一 個 例 子2。我們有考慮是否需要在其他政策和工作範疇制定新的指標,其後制定的新指標包括 以那些在監管期間重返校園或找到正當有酬工作的受監管人所佔的百分率,來衡量這項計劃的成效; 原則上,6 至 15 歲的兒童都要接受普及教育。不 過 ,香 港跟 其他 地方一 樣, 也有 少數適 齡就 學的 兒童逃 學 (一九九 九至二零零零學年的百分率低於 0.2%)。監察缺課率的指標,可用以量度我們處理逃學問題的工作進度; 九 年 的 免 費 普 及 教 育 , 在 一 般 學 童年 屆15 歲並修畢中三課程時完成 。獲政府大 幅資助的 公立學校 初中程度以上的學位,基本上是按學生的成績分配的。我們正逐步增加 初中 以後 的中學 學額 ,使 升讀中 四的 學童 人數和 比率 提升 (二零零零至零一學年的比率高於 92%),而這個指標正可反映我們在這方面作出的努力。 1 《 成年歲 數 (有關 條文 )條 例》 (第 410 章 )第 2(1)條。 2 凡 在該 計劃 下受 警誡的 青少 年, 如在 受警誡 之日 起計 兩年內 再犯 刑事罪 行而被 捕,以 及在被 捕時仍 未滿 18 歲 ,即被 視為積 犯。 35 法律輔導及醫藥意見 21. (a) 現時情況與上一份報告第 26 和第 27 段所述者相同: 《高等法院規例》訂明,任何未滿 18 歲的人士均不能以個人名義提出民事訴訟小儿收惊符,亦不能在民事訴訟中成為被告人。他們必須由“ 訴訟保護人” 代其提出訴訟,或以“ 訴訟監護人” 的名義成為被告人。在適當情況下,訴訟保護人和訴訟監護人可為原告或被告申請法律援助; (b)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在 其 公 布 的 “ 香 港 註 冊 醫 生 專 業 守則” 指出,徵求病人同意是優質護理的一環。在精神健康 治療 方 面 ,徵 求同 意亦是 一項 法律規 定3。病 人須 獲適當 告知 有關醫 療程 序的 一般性質、作用和風險,並在通常情況下自行同意接受治療,或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經指定人士同意接受治療。該守則規定,倘病人不能自行給予同意,則“ 可考慮其家人的意見,但有關意見須符合 (i)病人的最佳利益,以及(ii)病人行使的自主權” 。 3 《 精神健 康 (修訂 )條例》 (第 136 章 )第 IVC 部 第 59ZD 條 。 36 免費強迫(“ 普及” )教育 22. 6 至 15 歲的兒童均須接受免費普及教育4(見《教育條例》(第279 章)第 VII 部的規定和第 3 條的有關定義) 。我們會在本報告第 VIIA節第 333 至第 364 段有關公約第 28 條項下加以論述。 就業 23. 我們會在本報告第 VIIIG 節第 440 至第 450 段有關公約第 32條項下,論述有關聘用 18 歲以下人士的問題。 性行為 24. 《刑事罪行條例》(第 200 章)訂明針對兒童的性罪行。根據第 122 條,任何人(不論性別)倘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而未滿16 歲的兒童,在法律上不能同意作出此等行為。第 124 條訂明,任何男子倘與未滿 16 歲女童性交,即屬犯罪。第 146 條禁止任何人與或向未滿 16 歲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第 118C 和第 118H 條則訂 4 教 育委 員會 轄下 設有小 組委 員會 ,負 責檢討 九年 普及 教育的 制度 。該小 組委員 會在 一九 九七 年建議 把“ 強迫 教育 ” 一詞 改為 “ 普 及教育 ” , 目的是 避免予 人強 迫青 少年 就學的 負面 感覺 ,並 表明政 府推 行普 及教育 的使 命。不 過,為 求與公 約第 28(a)條所 用的字 眼一致,我們會 在本報告 中沿用 “ 免費普 及教 37 明,禁止由未滿 21 歲男子作出或與該男子作出同性肛交或嚴重的猥褻行為。第 118D 條又訂明,與未滿 21 歲女子肛交,即屬犯罪。 25. 動的第 126 和第 127 條(本報告第 IVB 節第 90 段有關公約第 8 條項下會加以論述)、關於販運和非法性交行為的第 129 和第 132 條(本報告第 VIIIJ 節第 480 至第 481 段有關公約第 35 條項下會加以論述),以及關於賣淫活動的第 135、第 140 和第 141 條(本報告第 VIII(I)節第472 至第 479 段有關公約第 34 條項下會加以論述)。 締結婚姻 26. 正如上一份報告第 32 段所述,締結婚姻的最低年齡為 16 歲5。未滿 21 歲的人士必須得到父母同意,才可結婚6。 在法庭上作證的能力 27. 現時情況與上一份報告第 34 段所述者相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221 章)、 《證據條例》(第 8 章)和《少年犯條例》(第 育 ” 一詞 。 5 《 婚姻條 例》 (第 181 章 )第 13 條。 38 226 章) ,未滿 14 歲的證人在法庭上作證,須按照特別的程序進行。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訂的特別 程序,亦適用於性侵 犯訴訟中 未滿 17歲的證人。我們會在本報告第 V(I)節第 214 至第 231 段有關公約第19 條項下加以論述。 刑事責任 28. 一如我們在上一份報告第 37 段所述, 《少年犯條例》第 3 條訂明,7 歲以下兒童無須因刑事罪行而 負上法律責任。委員會曾在審議結論第 19 段對此表示關注,並在第 34 段建議檢討此事,以期把負刑責的年齡提高。多名論者均對建議表示贊同。此後,我們一直在檢討 此 事 , 而 在 草 擬 本 報 告 時 (即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中 ), 我 們 正 在 擬 訂 建議,以期把有關年齡由七歲提高至十歲。這點將在下文第 VIIIC 節第410 至第 412 段有關公約第 40 條項下詳細論述。 使用和購買受管制物品 29. 現時情況與上一份報告第 40 段所述者相同: 6 《 婚姻條 例》 第 14 條。 39 (a)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第 109 章)7制定的規例訂明,在持牌出售或供應酒精飲品的場所容許 18 歲以下人士飲用酒精飲品,即屬違法; (b) : 《吸煙(公眾衛生)條例》(第 371 章)第 15A 條禁止向18 歲以下人士出售或供給香煙產品; 有關兒童使用受管制物品的情況,載於下文第 VIIIH 節第 451 至第471 段有關公約第 33 條項下。 接觸不雅物品 30. 現時情況與上一份報告第 41 段所述者相同。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 390 章)第 22 條禁止向 18 歲以下人士出售、出租、傳閱、借出及展示不雅物品8。我們會在本報告第 IVD 節第 103 至第114 段有關公約第 17 條項下,論述這點和其他有關保護兒童的事項。 進入受管制的場所 7 《 應課稅 品 (酒類 )規例》 (附屬法 例 B)第 28 條。 8 “ 不雅物 品” 包 括雜誌 、書籍 、漫畫 、報紙 、錄音 製品、 錄影帶 、鐳射 碟及光 碟。 40 31. 現時情況與上一份報告第 43 段所述者相同: (a) 《博彩稅條例》(第 108 章)第 3(2)條授權香港賽馬會在本港舉辦賽馬和經營賽馬博彩活動。該會的博彩規則規定,合法進入馬場和場外投注站的人士,最低年齡為 18 歲; (b) 《賭博規例》亦同樣禁止 18 歲以下人士進入持牌麻雀館9; (c) 《遊戲機中心條例》(第 435 章)第 20(1)條規定,16 歲或以上人士不得進入只准 16 歲以下人士玩樂的持牌遊戲機中心10。當局對成人遊戲機中心施行嚴格的發牌規定,禁止 16 歲以下兒童進入該等中心。 32. 有論者曾指出,“ 兒童” 的法定定義隨不同的法例有不同的定義,不但異乎尋常,而且不符公約的規定。我們當然不同意這個看法。有關變動只是確認了兒童會隨年齡增長而日趨成熟:一般 而 言 ,14 歲的兒童比 10 歲成熟,而 16 歲又比 14 歲成熟,依此類推。兒童愈成熟,愈能分辨是非曲直,明白到某些行為的後果。兒童不像成人般具有充分的判斷力,這個事實已在法律的內容及施行方面予以確認 9 《 賭博條 例》 (第 148 章 )的附屬 法例: 附表 2 第 2 項 條件。 10 陪 同 16 歲以 下人士 進入遊 戲機中 心者除 外。 41 和反映,因而有不同的懲罰等級和司法處理方式。 33. 假如法律對 17 歲的青少年與 8 歲的孩童同樣寬容,那是不恰當和不切實際的。反過來說,若要求稚童具有與少年人一樣的判斷力,也是不恰當的。從另一個角度看,假如追求絕對一致,使法律一成不變地把所有 18 歲以下人士都看作兒童,那麼,16 歲的青少年也因 而 要 多 等 兩 年才 可 接 觸 某類 娛 樂 資 訊。 這 樣 , 兒 童必 然會 大 力 反對。我們懷疑委員會也會認為這是一種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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