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概念主要有两个: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如有需要,本报告也会把贫困儿童的概念延伸至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
本报告指称的“儿童”,采用的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关儿童的定义,即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这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人)的年龄界定相同。如无特别说明,下文中的“儿童”和“未成年人”指的是同一群体。
是指父母双亡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两类群体:一是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集中或散居的孤儿、弃婴;二是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包括暂时查找不到家庭或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儿童,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
农村五保儿童特指已经或即将被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救助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本报告中亦简称“农村五保儿童”。这包括两个部分人:已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未成年人和应该享受但仍未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未成年人。农村五保儿童是我国农村孤儿中处境较为困难的群体。
相比城镇低保儿童,农村低保儿童有较为正式的数据,可以从现行农村低保统计指标体系中的“未成年人”子项目中得到。
目前,由于政府有关部门现行统计指标体系的局限,城镇低保儿童的规模和结构,并无确切数据,只能通过典型调查资料推算。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汇总的六个省份(东、中、西部各两个)资料,截至2007年6月,江苏、安徽、青海等六省份城镇低保对象共计人,占调查省份非农业人口的4.85%。其中:学龄前儿童139844人,占调查省份城镇低保人口的3.37%;在校学生771602人,占调查省份城镇低保人口的18.68%。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合计人数为911446人,占调查省份城镇低保人口22.05%,占调查省份非农业人口的1.06%(见表1-1)。
系指由城市中的专门的儿童福利院以及其他福利机构中的儿童部集中收养的孤儿或被家长遗弃的儿童(弃婴)。
系指由城市救助保护机构收容,18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无力自行返家或者不愿返家,在外游荡、乞讨、捡拾的未成年人。
若以此不太严谨的方式推算全国的数据,2007年6月底,全国名城镇低保对象中,低保儿童约为人。其中:在校学生人,学龄前儿童753380人。换言之,目前,全国约有492.9万城镇低保儿童,其中学龄前儿童占75.3万人,在校学生417.6万人,合计大约占全国非农业人口1%左右。
如表1-2所示,根据民政部网站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07年6月,全国农村低保对象总数为人,其中未成年人人,占农村低保人口的6.47%;农村特困救济对象人,其中未成年人470735人,占农村特困救济人口的9.92%。两项制度覆盖人数共计人,其中未成年人人,占农村低保和特困救济人口的7.11%,占全国乡村人口的0.24%。也就是说,目前,全国农村低保儿童约为180.9万人,占全国乡村人口的0.24%。
上述概念在数量上的逻辑关系大体是: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规模最大,低保(家庭)儿童外延次之,随着社会救助制度的不断完善,低保(家庭)儿童与孤儿、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重叠部分会日益扩大。农村五保儿童、城市养护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和流浪儿童属于孤儿群体中境遇较好者。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是贫困儿童中处境最困难的群体(见图1-1)。
讨论了概念以后,还要将这些基本概念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这就引出了一系列与现行政策相关的操作性概念,这包括:低保家庭儿童、孤儿小儿年龄范围、农村五保儿童、城市福利机构收养的孤残儿童、城市救助保护机构收容的流浪儿童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低保家庭儿童在本报告中亦简称“低保儿童”。是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农村特困户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主要由两部分人组成: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儿童(简称“城镇低保儿童”)和农村低保家庭及农村特困户中的儿童(简称“农村低保儿童”)。之所以把农村特困户中的儿童作为农村低保儿童统计,是因为农村特困户救济制度仅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一种过渡形式,其覆盖人口将于2007年绝大部分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根据民政部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摸底调查结果,截至2005年4月,全国孤儿总数为57.3万人,占全国人口的万分之4.43。其中:城市户口的孤儿78614人,占孤儿总数的13.8%;农村户口的孤儿494757人,占孤儿总数的86.2%(见表1-3)。
按最低标准(贫困标准)计,2001年我国贫困儿童人口约为1059万人,儿童贫困率为3.2%。其中:农村贫困儿童在543万人左右,城市贫困儿童在516万左右,儿童贫困率分别为2.3%和3.8%。
在中国权威的、正式的统计资料中,并没有一个关于贫困儿童的完整的统计数据,甚至学者的估计数也难得一见。因此,以下列出的分类统计数字,会尽量利用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或者是根据学界的调查数据加以推算得出的。
按最高标准(“一天一美元”)计,2001年我国贫困儿童人口约为5300万人,儿童贫困率为16.2%。其中:农村贫困儿童在3000万人左右,城市贫困儿童在2300万左右,儿童贫困率分别为15.5%和16.9%。
按低收入人口标准计,2001年我国贫困儿童人口约为2501万人,儿童贫困率为7.6%。其中:农村贫困儿童在1252万人左右,城市贫困儿童在1249万左右,儿童贫困率分别为6.5%和10%。
是指受艾滋病打击的儿童。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二是艾滋病致孤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因患艾滋病死亡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三是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未成年人子女,是指父母一方因艾滋病死亡的单亲家庭中的儿童;四是艾滋病感染者家庭中的儿童,是指父母双亲都还健在,但其中一方或双方感染艾滋病毒家庭中的儿童。
低收入家庭儿童是指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简称“低收入儿童”)。由于“低收入家庭” 尚无全国性标准,各地各部门执行的标准也有很大差异,本文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小儿收惊符,尊重各地各部门的现行标准,不刻意强求统一。从目前的情况看,低收入户一般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10—150%之间的家庭。
本报告把贫困家庭儿童简称“贫困儿童”。由于贫困标准有绝对与相对之分,特别是我国城乡、地区之间贫困状况和实践标准仍存在较大的差异,要认定科学统一的贫困儿童概念实属不易。基于研究主题和困境儿童的实际状况,本文把贫困儿童聚焦于下列三类群体: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孤儿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之所以如此界定,一个最主要的理由是:衡量儿童贫困的标准相对统一,即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所有儿童,一方面避免了贫困儿童多样性特征给本研究带来的困扰,另一方面,上述数据无论是完整性还是可及性也较为理想。
从地区分布看,西部地区的西藏、青海两省(自治区),孤儿率高达万分之十三以上。而经济环境相对比较好的地区,孤儿率则比较低。例如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孤儿率只有万分之一。
从性别构成上看,失怙儿童中,男孩比女孩多一些,反映了农村整个性别比失衡的现状。从年龄构成上看,各个年龄段的儿童都有,三分之二是学龄儿童。
在对贫困儿童及与其相关的概念作出较为明确的界定以后,接下来的任务就要估算各种类型贫困儿童的规模或曰数量。实际上,这在当今中国还是一件不那么容易做但又是必须要做的事。
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工作系邓广良教授利用国家统计局有关农村和城市的贫困与低收入人口的统计数据,以及某些学者以国际标准对我国贫困人口的估计,并以历年的儿童占总人口数的比率来推算2001年贫困儿童的数量。其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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