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儿童定义

时间:2023-02-16 19:32 阅读: 评论: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儿童定义

  中国法律少儿的定义 【篇一:中国法律少儿的定义】 依据中国的法律规定,不满 1 周岁属于婴儿, 1 周岁以上不满 6 周岁属于幼儿, 6 周岁以上不满 14 周 岁属于少儿;假如采纳另一种视角,不满 18 周岁都是 “未成年人 ”。但这些都是法律上的定义,假如问 民间的定义,那可就多了去了,说不定 30 多岁的人由于心理年纪不行熟,都会被人称为 “少儿子 ”,另 外,在父亲母亲的眼中,子女永久是 “少儿子 ”,由于有爱的维系。呵呵,不知你能否满意? 【篇二:中国法律少儿的定义】 一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五版 2006 年)载:少儿,名,较幼小的未成年人(年纪比 “少年 ”小)。《现代汉语词典》另载:少年,名: 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 指上述年纪的人。 (书)指青年男子。 依此解说,平时情况下,少儿比少年的年纪要小,二者的年纪范围 不订交织。少儿属未成年人,少年也属未成年人。故少儿应指 10 岁 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 以上是现代汉语方面关于少儿的解说,而相关法律对此有无规定呢? 二 搜寻结果:我国目前立法(法律、行政法规)尚没相关于 “少儿 ”的定义,比较明确的是 —— 相关于 “未成年人 ”看法的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 年 9 月 4 日经过,经 2006 年 12 月 29 日, 2012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 至于 “公民 ”,则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 日经过,经 1988 年 4 月 12 日, 1993 年 3 月 29 日,1999 年 3 月 15 日, 2004 年 3 月 14 日修正)的规定解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凡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三 既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那么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自然就是成年人。而关于 “成年人 ”的法律规定,则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公则》( 1987 年实行, 2009 年订正)。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公则》第十一条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拥有完好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好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本源的,视为完好民事行为能力人。 ” 可是,该条则主若是为了明确何为 “完好民事行为能力人 ”。 四 依前述现代汉语的解说,少儿应指 10 岁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这样关于少儿的年纪界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公则》的规定周边。《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公则》将未成年人分为两个阶段,即十周岁 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公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纪、智力相适应的 民事活动;其余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也许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赞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自然,上述条则还是为了明确 “民事行为能力 ”,可是,它与年纪亲近相关。 五 涉及少儿相关年纪的法律,比较直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 年 12 月 29 日经过, 1998 年 11 月 4 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以下不满十周围岁的未成 年人可以被收养: (二)查找不到生父亲母亲的弃婴和少儿; ” 据该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作以下理解:不满十周围岁的未成年人 包含婴儿和少儿,少儿的年纪上限则是不满十周围岁。 与少儿成长有重要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经过, 2006 年 6 月 29 日订正)则没相关于少儿年纪的详尽规定,但它规定了少儿的入学年纪。《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第十一条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少儿,其父亲母亲也许其余法定监护人应该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少儿,可以推延到七周岁。 ” 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是将少儿与少年并列,其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障适龄少儿、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保证义务教育的实行,提升全民族素质,依据宪法和教育法,拟定本 法。 ”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 年 7 月 1 日经过,经 1997 年 3 月 14 日,1999 年 12 月 25 日,2001 年 8 月 31 日, 2001 年 12 月 29 日,2002 年 12 月 28 日,2005 年 2 月 28 日,2006 年 6 月 29 日, 2009 年 2 月 28 日,2009 年 8 月 27 日,2011 年 2 月 25 日修正) 对刑事责任年纪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损害致人重伤也许死亡、强奸、打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该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该从轻也许减少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也许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需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留修养。 ” 依据此法律条则规定,再联合上文所述,无论少儿是指 10 岁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还是少儿的年纪上限为不满十周围岁,此两类建议 之下,均不存在少儿犯罪的情况,只存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说法。同时,为了依法保护少儿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规定了相关罪名以惩办危害少儿的犯罪行为,如拐卖少儿罪,猥亵少儿罪,收买被拐卖少儿罪,聚众阻拦拯救被收买少儿罪,诱骗少儿罪,组织少儿乞讨罪,不拯救被拐卖、绑架少儿罪,阻拦拯救被拐卖、绑架少儿罪。 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己并未对少儿予以定义,以及对少儿的年纪予以界定。 七 固然我国法律对少儿没有定义,对少儿年纪也无直接界定,可是以前相关司法解说对此曾作过比较明确的规定。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少儿年纪界 限如何区分问题的批复》( 1989 年 7 月 7 日)小儿收惊符。该《批复》规定: “ 婴儿、幼儿、少儿的年纪区分,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 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少儿。 ” 客观地讲,这样区分少儿的年纪段,比较合理,不过它将少儿与幼儿、婴儿截然排列,似不甚科学,因拐卖幼儿也属于拐卖少儿。上述《批复》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关于撤消1979年至1989 年间公布的部分司法解说的通知》( 1996 年 12 月 31 日)撤消,撤消原由是被下述司法解说取代。 此规定,简单直接,清楚明确。既对少儿看法作了定义,也对与儿 童相关的年纪作了清楚地界定 ——“少儿 ”,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 此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 可是,该司法解说现也已被撤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撤消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时期制发的部分 司法解说和司法解说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3 年 1 月 4 日),撤消 原由是 “拟定依照已被刑法汲取,刑法对相关问题已有规定。 ” 可是,修正后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无对 “少儿 ”的 定义以及对少儿年纪的界定。 八 至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关于 “少儿 ”的定义以及对少儿年纪的界定,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而行政法规中,忧如也只有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 (1949 年 12 月 23 日政务院公布,经国务院 1999 年 9 月 18 日, 2007 年 12 月 14 日, 2013 年 12 月 11 日三次订正)中有所涉及。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第三条规定: “部分公民放假 的节日及纪念日: (三)少儿节 [6 月 1 日] ,不满 14 周岁的少年少儿放假 1 天; ” 可是,该规定中的文字 “少儿节 [6 月 1 日],不满 14 周岁的少年少儿放假 1 天 ”,仿佛存在逻辑凌乱。关于少儿节的规定,既有少年,也有少儿,虽则少年少儿之间没有符号,但不必定就是重申少儿之意。 再者,该规定中的文字 “不满 14 周岁的少年少儿 ”易惹起反推 —— 能否还存在 “已满 14 周岁的少年少儿 ”?! 九 假如说,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缺少对 “少儿 ”的明确定义,但对少儿年纪的界定,还是应以 14 周岁为上限(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那么,在国际立法上,对此有无规定? 1989 年 11 月 20 日,联合国大会经过了《少儿权益合约》,它是第一部相关保障少儿权益且拥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性商定。该《合约》不仅确定了保护少儿权益的四项基本源则:无歧视、少儿利益最大化、保证少儿的生命权、生计权和发展权的完好以及尊敬少儿的建议;还对少儿的年纪作了明确界定。 《少儿权益合约》第一条规定: “为本合约之目的,少儿系指 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合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纪少于 18  18 岁岁。 ” 1991 年 12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定定:赞同 1989 年 11 月 20 日由联合国大会经过的《少儿权益合约》,同时申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吻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 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合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依照该《合约》规定,少儿系指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则其少儿含义等同于我国法律上的未成年人。可见国际合约中的少儿实为广义的看法。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令人口的增加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 《少儿权益合约》第六条: “第六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少儿均有固 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保证少儿的存活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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