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年龄段划分标准 【篇一:儿童年龄段划分标准】 儿童时期是怎样划分年龄阶段的 本文 tag 标签: ////???? 儿童时期 是人生开始的一个重要年龄阶段,一般是指从出生到 15 周岁。儿童 时期生理、心理发育很快,不同的月龄和不同的年龄具有不同的生 理与心理特征。因此,根据儿童各年龄时期的胜利与心理特征和不 同的发展规律,进一步将儿童时期划分为以下各年龄阶段: (1)婴儿期:从出生到 12 个月末的这一年龄阶段。也就是人们所 说的 1 周岁以内的 “吃奶的孩子 ”。在婴儿期开始的头 1 个月,又称 新生儿期。 “新生儿 ”是人们常说的 “没出满月的孩子 ”。婴儿期,是 儿童出生后的最初阶段。 (2)幼儿期:儿童从 1~ 3 周岁末的这个时期称为幼儿期。这是学 龄前期之前的时期,因此,也有人称为 “先学前期 ”。儿童从婴儿期 发育到幼儿期,无论是生理的还是心理的发育都是非常明显,各方 面的发育和发展也都非常迅速。 ( 3)学龄前期:儿童从 3 周岁到 6~7 周岁这一年龄阶段。这是儿 童正式进入学校之前的一段时间,即接受正规学习之前的准备阶段。 这一时期儿童所接受的教育属于儿童启蒙教育,对他们一生中的学 习及获得知识的能力、劳动技能的水平都极为重要。因此,有条件 的家庭都应该把孩子送进幼儿园去接受系统的启蒙教育,并使其从 家庭或托儿所转入集体、伙伴生活。在学龄前期所接受的启蒙教育 的程度,直接影响着儿童一生的生活方式、学习劳动能力,因此, 这一时期是人的一生中最重要的受教育的时期小儿收惊符。 (4)学龄期:儿童从 6~7 周岁到 15 周岁这一年龄阶段,教育心 理学中又把此期开始的 6~7 周岁至 12 ~13 周岁称为学龄初期,相 当于小学时期。儿童进入学龄初期的重大变化是把以游戏活动为主 的生活方式转变为以学习为主。这一时期的开始,使儿童从家庭或 幼儿园进入学校,这对儿童是一个重大的转折,因此,要做好 “幼小 (指从幼儿园到小学)衔接的工作。最重要的是要做好儿童事适应 学习生活的心理准备。否则,将会发生对学校环境、学习生活适应 不良等心理障碍,学龄期的后期阶段是从 12~13 周岁到 15 周岁。相 当于初中时期。 学龄期的开始年龄,多数国家划在 6 周岁。我国解放前儿童 7 周岁 入学,而目前满 6 周岁即可入学。儿童期向青年期过渡的时期是少 年期,也称 “过渡期 ”,有人把过渡期的学龄界限划为 12~ 18 周岁, 而现代汉语词典中结实少年期为 10 到 15~ 16 周岁。可见,在近代 儿童发育超前,儿童入学年龄提前等因素的影响下,对儿童期、过 渡期(少年期)的年龄划分,各家有不同的意见。但是从生理、心 理发育来看,真正的单纯、幼稚的儿童期是 12 ~13 周岁之前。本书 的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咨询的问题讨论重点上真正的儿童期,即从出 生到学龄初期末。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五版 2006 年)载:儿童,名,较 幼小的未成年人(年纪比 “少年 ”小)。《现代汉语词典》另载:少 年,名: 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段。 指上述年龄的人。 (书)指青年男子。 依此解释,通常情形下,儿童比少年的年龄要小,两者的年龄范围 不相交叉。儿童属未成年人,少年也属未成年人。故儿童应指 10 岁 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 以上是现代汉语方面关于儿童的解释,而相关法律对此有无规定呢? 搜索结果:我国目前立法(法律、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 “儿童 ”的 定义,比较明确的是 —— 有关于 “未成年人 ”概念的规定,见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 年 9 月 4 日通过,经 2006 年 12 月 29 日, 2012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未成年 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 至于“公民”,则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 年 12 月 4 日通过,经 1988 年 4 月 12 日, 1993 年 3 月 29 日, 1999 年 3 月 15 日, 2004 年 3 月 14 日修正)的规定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 ” 既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那么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自 然就是成年人。而关于 “成年人 ”的法律规定,则见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1987 年施行, 2009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护身驱邪符图片,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但是,该条文主要是为了明确何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依前述现代汉语的解释,儿童应指 10 岁左右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此 关于儿童的年龄界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未成年人分为两个阶段,即十周岁 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 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 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 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当然,上述条文仍是为了明确 “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它与年龄密 切相关。 涉及儿童相关年龄的法律,比较直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1991 年 12 月 29 日通过, 1998 年 11 月 4 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 年人可以被收养: ??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据该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包括婴儿和儿童,儿童的年龄上限则是不满十四周岁。 与儿童成长有重要关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 年 4 月 12 日通过, 2006 年 6 月 29 日修订)则没有关于儿童年龄的具 体规定,但它规定了儿童的入学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第十一条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 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 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也是将儿童与少年并列,其 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 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 年 7 月 1日通过,经 1997 年 3 月 14 日, 1999 年 12 月 25 日, 2001 年 8 月 31 日, 2001 年 12 月 29 日, 2002 年 12 月 28 日, 2005 年 2 月 28 日, 2006 年 6 月 29 日, 2009 年 2 月 28 日, 2009 年 8 月 27 日, 2011 年 2 月 25 日修正) 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 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 养。 ” 根据此法律条文规定,再结合上文所述,无论儿童是指 10 岁左右以 下的未成年人,还是儿童的年龄上限为不满十四周岁,此两类意见 之下,均不存在儿童犯罪的情形,只存在未成年人犯罪的说法。 同时,为了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 规定了相关罪名以惩治危害儿童的犯罪行为,如拐卖儿童罪,猥亵 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儿童罪,拐骗儿 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阻碍解救被 拐卖、绑架儿童罪。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身并未对儿童予以定义,以及对儿 童的年龄予以界定。 虽然我国法律对儿童没有定义,对儿童年龄也无直接界定,但是之 前有关司法解释对此曾作过比较明确的规定。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 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1989 年 7 月 7 日)。该《批复》规定: “??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划分,应以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 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 客观地讲,如此划分儿童的年龄段,比较合理,只是它将儿童与幼 儿、婴儿截然分列,似不甚科学,因拐卖幼儿也属于拐卖儿童。 上述《批复》被最高人民法院以《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 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1996 年 12 月 31 日)废止,废 止理由是被下述司法解释代替。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的若 干问题的解答》( 1992 年 12 月 11 日)该《解答》中作了如下规定: “八、怎样划分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界限?《决定》和本解答中 所说的 “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 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 ” 此规定,简单直接,清楚明确。既对儿童概念作了定义,也对与儿 童相关的年龄作了清晰地界定 ——“儿童 ”,是指不满十四岁的人。 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 但是,该司法解释现也已被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 1980 年 1 月 1 日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制发的部分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3 年 1 月 4 日),废止 理由是 “制定依据已被刑法吸收,刑法对相关问题已有规定。 ” 然而,修正后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对 “儿童 ”的 定义以及对儿童年龄的界定。 至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 “儿童 ”的定义以及对儿童年龄的界 定,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而行政法规中,好像也只有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 1949 年 12 月 23 日政务院发布,经国务院 1999 年 9 月 18 日, 2007 年 12 月 14 日, 2013 年 12 月 11 日三次修订)中有所涉及。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 “部分公民放假 的节日及纪念日: ?? (三)儿童节 [6 月 1 日],不满 14 周岁的少 年儿童放假 1 天; ??” 九 如果说,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缺乏对 “儿童 ”的明确定义,但对儿童 年龄的界定,还是应以 14 周岁为上限(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 法》相关规定)。那么,在国际立法上,对此有无规定? 1989 年 11 月 20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它是第 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该《公约》 不但确立了保护儿童权利的四项基本原则: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 化、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以及尊重儿童的意 见;还对儿童的年龄作了明确界定。 《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规定: “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 18 岁 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 18 岁。 ” 1991 年 12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决定:批准 1989 年 11 月 20 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 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 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按照该《公约》规定,儿童系指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则其儿童含义 等同于我国法律上的未成年人。可见国际公约中的儿童实为广义的 概念。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 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 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 《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 “第六条 1 、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 有的生命权。 2 、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 【篇三:儿童年龄段划分标准】 儿童的年龄界定 “儿童 ”一词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指的是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 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 18 岁。 ” 并认为每一位儿童既是一个独立的 个人,又是家庭和社会的一分子。 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儿童阶段,粗放 一点可分为学龄前( 0 岁-6 岁)、小学( 6 岁 -12 岁)和中学( 12 岁 -18 岁)三 个年龄段; 细分可分为:婴儿( 0 岁-1 岁)、幼童( 1 岁-3 岁)、小童( 4 岁 -6 岁),中童( 7 岁-12 岁)、大童( 13 岁 -18 岁);从性别上分为男 孩和女孩。 儿童,《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给出的定义是:较幼小的未成年人 (年纪比 “少 年”小)。其中 “少年 ”指“人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阶 段。 ”联合国《儿童权 利公约》中的规定是 0-18 岁,中国的《未 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是 0- 18 岁,医学界以 0~ 14 岁的儿 童为儿科的研究对象,中国的儿童组织少先队的 队员年龄在 14 岁以 下,而共青团员的入团年龄为 14 岁以上。 高等医药院校教材《儿科学》里把儿童年龄分为七个时期: 一,胎 儿期(从卵 子和精子结合到出生,约 280 天); 二,新生儿期(从 脐带结扎至出生后足 28 天); 三,婴儿期(出生后 28 天到满一周 岁,又称乳儿期); 四,幼儿期( 1 周岁到满 3 周岁); 五,学龄 前起( 3 周岁后到入小学前 6~ 7 岁); 六,学 龄期( 6 ~7 岁至女 12 岁,男 13 岁) 七,少年期(青春期)(女孩从 11~ 12 岁到 17~18 岁,男孩从 13 ~14 岁到 18~20 岁)。慎用:指在用药时 要小心谨慎,即在使用药品时要注意观察,如出现不良反应立 即停 药。通常需要慎用的都是指小儿、老人、孕妇以及心、肝、肾功能 不好的患 者。因为这些人生理上有某些特点或由于病理上的原因, 体内的药物代谢,即解 毒、 排毒的能力减退。 所以, 对某些药物就可能出现不良反应, 故不要轻易使用, 但慎用 并不等于不能使用。一般地说,家庭遇到慎用药品时,应咨询医生 后使用 为好。 忌用:就有避免使用的意思,通俗地说,就是最好不用。此类药品 对某些患 者服后可能会带来明显的不良反应和不良后果, 但也有个 体差异, 不能一概而论。 如非那根,怀孕三个月以内的妇女属忌用,一旦服用有引起胎儿畸 形的可能 ;雷 米封对肝细胞有损伤作用,肝功能不好的病人应忌用。 有的是忌用药品,可是病 情又急需怎么办 ?应以与该药有类似作用、 但不良反应较小的药品代替 ; 非使用该 药不可,也可以联合使用其他 能对抗其副作用的药品,会安全些。 禁用:就是没有任何可选择的余地,属杜绝、禁止使用。此类不该 使用 的药物, 一旦误用会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或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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