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干相合时,以合为去,还是以合为留的问题,许多书中说的都不一样,让人无从分辨谁说的对,谁说的不对,因此本文就这个问题辨证一下,说说合的去留问题。
首先看看古人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徐乐吾在《子平真全评注》一文中以合为去。如壬戊丙癸的组合,他认为是合官留煞,同时他还认为:
“五阳日食神,能去煞,又能留官;五阳日伤官,但能去官,不能留煞,必须得羊刃合,方成去官留煞。假如甲日生人,甲以辛为官,庚为煞,若官重煞轻,得丙食一位,克去庚金,与辛相合,此谓去煞留官,有情而贵。”
五阳日食神,如壬日见甲,戊为煞,己为官,甲己合留官,甲克戊去煞。五阳日伤官,如壬日见乙,戊为煞,己为官,阳刃为子,透出为癸,乙克己为去官,癸合戊为留煞。
以上两种观点看似相矛盾,其实二者的观点是统一的。《三命通会》中以合为留是有条件的,如果条件不具备时,还是以合为去。其中以合为留有两个条件,一是命局官煞混杂,二是配合的两天干位置合适(注:主要是指合官时,合煞则另论),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条件不具备则又另论。如《三命通会》认为:
“贪合忘煞忘官。如六癸生人,干头透出己字为煞,再透甲字是己家合神,合去己字,不为煞矣,此即谓贪合忘煞。”
这种情况时不是官煞混杂,因此以合为去。又如前面徐乐吾举的例子壬戊丙癸的情况,如按《三命通会》的观点即为去煞留官,因戊癸隔丙,二者只是情合,戊不伤害官星,官星本就在,不伤即为留;而戊壬紧贴且不隔位,戊克壬,克即为去,因此为去煞留官。如果癸的位置变换,壬在时,癸在年,戊癸紧贴不隔位,则戊癸相合,此时的合就为去了。癸在年壬在时的情况,虽然还是官煞混杂,但因配合的两天干位置不合适,因此以合为去。以合为去还是留的问题,关键是看配合,要结合具体的命局来分析,不可固执一端。
讲到这里,细心的读者也许会发现了这么一个问题,即总感觉徐乐吾在壬寅、戊申、丙寅、癸巳情况中认为是合官留煞不是很合理,反而以《三命通会》的观点更为合理。这里解释一下。许多人会这样认为,按徐乐吾以合为去的观点,前面组合中官被合去而煞留,但这种情况下,煞无制就不成格了。其实这种情况中,戊癸之间虽然隔着癸,徐乐吾是以半合论的,即戊只有一部分形体与癸相合就把官合住了(注:癸轻戊重),而另一部分还可以制煞,煞被制得以成格。因此从这一方面来说,徐乐吾的观点也是合理的(可参看前面文关于天干之间有间隔时合的情况)
以上所讲的合的去留问题,讲的都是官煞混杂的情况,但不是官煞混杂情况时,为什么官格或者财生官时,官被合就破格了,但煞被合时,为什么有合煞为贵、合煞为权之说?这里简单解释一下。合煞为贵一般情况下是指官煞混杂时合煞为贵。如《三命通会》中认为“官星七煞交差,却以合煞为贵小儿化煞。”
合煞为权的情况,如甲日主逢庚时为煞,乙庚相合,庚煞之情不向日主,日主如何得权?对于这个问题,可用阴阳之理来说明。阴中有阳,阳中有阴;独阴不成,孤阳不生;是阳必具阴,阴必具阳,万物中的每一物都含有阴阳二端,这是阴阳之所以能存在的普遍规律,庚金亦不例外。庚金作为金之阳,是金所固有,与辛一起组成金的两个方面,而庚金作为金之阳亦含阴阳两端。庚金的阴阳两端指的是阴阳两个方面,也指阴阳二性。“性者情之本,情者性之用。”(《临川文集》)有其性必生其情,阳之性生阳之情,阴之性生阴之情。庚金与乙作合是指庚金阳的方面与乙合,而庚金阴的方面并不合于乙。庚煞之情向乙是指庚煞阳之情向乙,而庚煞阴之情并不向乙。既然庚煞阴之情不向乙,则肯定向日主。庚金阳的方面相当于煞恶的一面,阴的方面相当于煞善的一面,庚金阴之情又向日主,由此合煞为权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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