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宝贝IV-平安保险PDF

时间:2023-03-31 07:46 阅读: 评论: 作者:admin

开心宝贝IV-平安保险PDF

  开心宝贝(IV)卡B 款卡面及说明手册 开心宝贝(IV)卡B 款正面:(机构设计) 保费金额:人民币220 元 帐号:************** (16 位) 密码:****** 投保申请期限至 ****-**-** (请在此日期前登录网站投保,过期将无 法投保) “开心宝贝(IV)卡B 款背面: 保险合同生效流程: 登录/zizhuka 输入账号密码 填写投保信息 确认获得保单号 注意事项: 1. 投保对象仅限3-18 周岁身体健康的儿童及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 册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其中,未满18 周岁人员需由父母作为投保人投保,满18 周岁人员需自行投保。 2. 请当场检查“开心宝贝(IV)卡A 款”封面密码覆膜是否完好,如有破损请立即向销售机 构更换。若因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3. 请持卡人在购买前仔细阅读本卡册。投保人必须详细阅读卡册说明,同意卡册的规定 方能投保。 4. 本卡仅供客户投保使用,并非保单,也不表示保险合同成立。持卡人需在本卡载明的 投保申请日期之前按保险合同生效流程进行投保。本公司自签发保单后第四日零时起 承担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疾病身故保险责任,自签发保单后第三十四日 零时起承担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对保险责任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具体保险责任期间以保单记载为准。如客户未能按本卡约定的时间、流 程投保使保险合同生效,则本公司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5. 本卡适用条款为《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 年9 月 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平安附加学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2013)条款》(平保养发〔2013〕 204 号(2013 年 11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10]77 号,2010 年4 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 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10]77 号,2010 年4 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详细内容请 于投保前登陆 网站查阅。 6. 本卡卡册一体,本卡不记名、不挂失,投保激活后不办理退换,请妥善保管。 7. 本保险公司明确禁止工作人员以及代理人为客户提供代投保服务,请客户务必亲自投 保,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代为投保的,视为客户和代投保人之间的特别授权, 与本公司无关。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负责解 释 产品说明手册: “开心宝贝(IV )卡B 款”是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着 “客户至上,服务至上” 的服务宗旨,依托平安先进与强大的网络平台,为客户量身定制的产品。请在卡封面注明的 投保申请日期之前按保险合同生效流程进行投保。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及金额(单位:元RMB ) 保险费 保险 意外伤害 住院医疗保险 开心宝 期间 意外身 疾病身 意外残疾 医疗保险 (赔付规定详见 贝(IV) 故保险 故保险 保险 (100 元免赔, 责任部分) 卡B 款 220 元 80%比例赔付) 一年 100000 元 100000 元 10000 元 100000 元 保险合同生效流程: 登录/zizhuka 输入帐号、密码填写投保信息确认获得保单号; 保单查询流程: 方法一:登录/zizhuka输入帐号、密码、身份证号反馈查询信息。 方法二:致电95511拨9号键转入人工服务确认账号及密码反馈查询信息。 特别提示: 1、根据保监发〔2010〕95 号文件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 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 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请投保人在投保本卡 提供的保险责任前,认真核实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已参保以意外死亡为给 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情况,如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 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则本公司不再承担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保障;如尚未达到限 额的,本公司仅就差额部分承担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保障,即本卡提供的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等于人民币10 万元减去被保险人已参保的包含意外身故责任的保险金额。(对 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两项可 以不计算在上述限额之中:(1)、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 同的账户价值。(2)、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 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 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2、 〖意外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 件。 3、因互联网、电信传输等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的数据传输中断、停顿、延迟、错 误等技术故障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予承担。发生上述故障时,请及时联络本公 司,本公司将尽所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4、投保所需信息:投保人姓名、投保人身份证号码、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人证件号码或 出生日期、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线、保单记载的保险期间外发生的意外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6、因自助卡保险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 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诉讼解决。 投保规定: 1、本自助保险卡中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为法定。请持卡人在购买前仔细阅读本卡册。投保人 必须详细阅读卡册说明,同意卡册的规定方能投保。 2、保额限制: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壹份“开心宝贝(IV)卡B 款”,我司对多购部分不承担保 险责任。 3、投保年龄:凡3-18 周岁身体健康的儿童及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 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其中,未满 18 周岁人员需由父母作为投保人投保,满 18 周岁 人员需自行投保。 4、保险期间:本保险的期间为一年,本公司自签发保单后第四日零时起承担意外身故、意 外残疾、意外医疗、疾病身故保险责任,自签发保单后第三十四日零时起承担疾病住院医疗 保险责任,具体保险责任期间以保单记载为准,对保险责任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告知义务:本公司可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 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 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 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 效。 6、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按保险生效流程投保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 保方成立;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以保单记载为准。 7、保险凭证: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对 “开心宝贝(IV)卡 B 款”投保的保 险仅提供电子保单。 保险期间: 1、本卡所约定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电子保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 2、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 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 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就诊的,应在就 诊后3 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 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3 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 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金申请 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请按下表要求收集齐理赔申请所需的凭证,到平安养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办理有关理赔手续。 1. 开心宝贝(IV)卡B 款保险手册; 申请项目 应备文件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与被保险人关 系证明; 一般意外残疾保险金 1、2、3、4、5、9、10、11 4.被保险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身份证复印 件;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1、2、3、4、6、9、10、11 5.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 根据条款所附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疾病身故保险金 1、2、3、4、6、9、11 准”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6.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 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 1、2、3、4、7、8、9、10、 意外医疗保险金 死亡证明、殓葬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11 7.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8.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含费用清单、医保 结算单); 9.医疗病历; 住院医疗或补充住院医 1、2、3、4、7、8、9、11、 10、意外事故证明(交通意外需提供交通事 疗保险金 10 (意外情形需提供) 故责任认定书)。 11、受益人开户的银行存折,存折要求活 期、通存通兑、设置密码; 理赔须知(理赔报案电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应持保单、有效身份证件、与被保险人关系 证明、就诊医院病历及处方、原始医疗发票(原始发票留存在报销机构的可提供报销机构盖 章的发票复印件)、他方报销证明原件(如经他方报销时须提供)、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出院 小结或出院记录、死亡证明(死亡时须提供)、伤残证明(伤残时需提供)、事故证明资料, 向本保险公司提出给付申请。保险公司按照正式条款进行赔付。 2、未尽事宜参照 《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 年9 月经 保监会核准备案)、《平安附加学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平保养发〔2013〕 204 号(2013 年11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平 保养发[2010]77 号,2010 年4 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条款》 (平保养发[2010]77 号,2010 年4 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执行。本说明手册内容与 条款不符的,以本说明手册内容为准。 《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条款》、《平安附加学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 《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保险 责任及责任免除摘要: 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开心宝贝(IV)卡B 款”的被保险人享有以下保险保障: (一)意外身故及疾病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 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2013 年6 月联合发布)所列伤残项目 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 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 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伤残程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保险金 给付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具体伤残评定标准详见条款,您可登陆 /baoxianchanpinmulu_more.shtml 查询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 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 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 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 元免赔额 后,按80% 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 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 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 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 用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100 元免赔额后80%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 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四)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 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即被保险人已投保我司学生卡且保险期间未有间 断)且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其中学生卡指我 司开心宝贝(II)卡超级A/B款、开心宝贝(II)卡加强A/B款、快乐天使卡、天使卡、开 心宝贝(III)A/B款。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 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90 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 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扣除200元的免赔 额后,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级数 报支后医疗费用级距 给付比例 1 5000元及以下的部分 50% 2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含1万) 65% 3 10000元至30000元 (含3万) 80% 4 30000元以上 90%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 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 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 补偿,本公司在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在扣除 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的合理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付。 备注:上述的合理医疗费用指的是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且在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 (五)一次住院的定义 除住院时间连续且有转院证明,因病情需要转上一级医院或专科医院治疗的,其余情况 均以办理一次入院和出院手续算为一次住院。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 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 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投保前已患疾病或曾患疾病及其并发症。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军事冲突宝宝平安符、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 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 致的伤害;(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九)被保险人未遵医 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十)细菌或病毒感染(因 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意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 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 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战争、 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 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 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 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确定)导致的伤害;(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 处方药不在此限;(十一)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 品;(十二)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十三)被保险人 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4、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 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 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九)保险单中 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十)既往症;(十一)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 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十二) 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 定)、性病;(十三)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 故所致整容手术;(十四)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十 五)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十六)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 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十七)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的医院就医;(十八) 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十九)从事潜水、跳 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等高风险运动;(二十)腹股沟疝(包括腹股沟斜疝、腹股沟直疝);(二十一) 鞘膜积液(包 括睾丸鞘膜积液、精索鞘膜积液、睾丸精索鞘膜积液、交通性鞘膜积液)。 以上摘要仅就 《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105 号,2009 年 9 月 经保监会核准备案)、《平安附加学生残疾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平保养发〔2013〕 204 号(2013 年 11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平 保养发[2010]77 号,2010 年4 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条款》 (平保养发[2010]77 号,2010 年4 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的主要责任及责任免除做 扼要说明。条款全文请务必于投保前登陆网站查阅。 释 义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连续投保】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同一险种,且续保保单的生效日为原保单到期日的 次日。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殴斗】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 毫克。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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