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6年3月民政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来理解,孤儿指“失去父母(双亲),无人抚养(没有监护人)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
根据2013年12月民政部发布实施的《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被接收儿童”指“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的自然人(术语及定义3.2)”。
根据2019年6月由民政部、最高法、最高检等12部门联合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事实孤儿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不同地区对此有不同界定)、在押服刑(刑期≻6个月)、强制隔离戒毒(期限≻6个月)、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6个月)、失联(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不同地区对此有不同界定)、在押服刑(刑期≻6个月)、强制隔离戒毒(期限≻6个月)、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6个月)、失联(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的儿童”。
在该《意见》中,对于孤儿的界定条件之一是儿童。国际《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指“18岁以下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因此,可以认为儿童=未成年人,即年龄<18周岁即是儿童。
广义上:包含孤儿、事实孤儿、贫困家庭儿童、重病重残致贫儿童等,几乎涵盖所有类型的困境儿童。绝大部分地方的民政部门对困境儿童的界定都是此类。
有的地方又根据儿童面临的困境的不同,划分出自身困境儿童、家庭困境儿童、安全困境儿童、临时困境儿童等。
1.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因自身疾病、残疾等原因导致康复、照料、护理、教育及社会融入困难的儿童。其定义约与重病重残致贫儿童相同。
2.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定义约与贫困家庭儿童相同),以及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的儿童(定义约与事实孤儿相同)。
3.安全困境儿童,主要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致使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及不法侵害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根据2016年10月民政部发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或扶养人或者法定抚养或扶养人无抚养或扶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
另《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主要指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生身父母和其他具有亲情关系的成年人正式照顾的16周岁以下儿童。主要包含孤儿、事实孤儿小儿收惊符、留守儿童三大类2岁小儿的年龄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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